日前,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政府出台了今年早稻收购政策。其主要内容为:
一、继续实行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与农民主要是种粮大户签订“储备订单”合同订购粮食。对农户“储备订单”外的粮食,鼓励各类具有粮食收购资格的粮食企业参与收购,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也应按市场价敞开收购。
二、国有粮食收储企业按政府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标准签订“储备订单”。“储备订单”粮食允许以村、组为单位签订粮食订单合同。列入订单的常规早稻收购价为每50公斤85元(三等质量标准,下同)。收购时若市场价低于订单价,按订单价收购;若市场价高于订单价,早稻收购前重新确定收购价。
三、凡在今年早稻收购期间向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交售500公斤以上属政府储备轮换的“订单早籼谷”,实行每50公斤早籼谷加7元的政府补贴。
四、坚持粮食收购优质优价政策。对交售舟903优质早籼谷,继续实行每50公斤加价3元的补贴。
五、收购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市财政、市农业发展银行要切实落实好粮食收购资金,确保收购期间资金足额到位。
六、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在粮食收购时,要本着“谁交粮,谁得款”的原则,当场兑现给售粮农户。
七、凡种植面积20亩以上,与国有粮食收储企业签订“储备订单”5000公斤以上的种粮大户自愿申请,村级以上经济组织提供担保,经市财政、粮食部门审定,“储备订单”早稻谷每50公斤发放43元的预购定金。预购定金由财政部门落实贴息资金,农业发展银行落实预购定金贷款,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在春耕前发放并负责在种粮大户出售粮食时全额收回。预购定金专项用于购买化肥、种子、农药及农机具等生产资料。
为确保今年粮食收购政策的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要求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储备订单”的签订落实和粮食收购工作。工商、财政、农林、水利、发改、质量监督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粮食部门,共同做好早稻收购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依法加强对粮食流通的管理,严厉打击无证粮贩非法收购粮食。市贸易与粮食局要指导、检查、督促“储备订单”的落实与实施,力争多收农民余粮。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继续开展“送政策、送订单、送定金”为内容的“三送”活动。要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千方百计方便农民售粮。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要帮助售粮大户解决生产中的实际困难。在天气正常情况下,要求在8月20日前,确保全市“储备订单”的收购工作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