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初,余女士和朋友来到霞浦县城的一家ktv消费,散会时她将喝剩的22瓶啤酒寄存在ktv。商家当时提供了一张寄存单凭证,备注“保存期为一个月”。12月中旬,余女士到该店取酒,被告知已经超过寄存日期,过期作废,无法兑现。余女士不满,拨打12315投诉。
存酒本是ktv向消费者提供的一项免费服务,但酒水寄存凭证是格式合同,所规定的条款一般也都有利于经营者一方,消费者自由领取寄存酒水的权利难以维护。12315台工作人员表示,消费者付款购买了啤酒,即使过了ktv规定的所谓“保存期”,其所有权还是归消费者所有,因而商家应该退还消费者寄存的酒水;当然超过寄存期限的,商家也可适当收取点寄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