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县规划局行政许可撤销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四)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法撤销百威英博(昆明)啤酒有限公司年产100万千升啤酒一期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530122201451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530122201453号),现公告如下: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以上许可自行失效。
特此公告
晋宁县规划局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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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内容如下:
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