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2006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和做好早籼稻收购工作的通知》(发改经贸[2006]1383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北省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于2006年7月25日正式启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执行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重要性的认识。国家确定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既是稳定粮食生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也是保护种粮农民利益、促进农民增收、维护农村稳定,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既是一项经济工作,也是一项政治任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委托收储库点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早籼稻最低收购价的执行工作。
二、中储粮湖北分公司是我省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中储粮湖北分公司确定公布的早籼稻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具体承担收购任务。委托收储库点可根据需要,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设点延伸收购。延伸收购库点要具有收购粮食质量检测能力、具备粮食临时储存条件,在不增加国家费用补贴的前提下,自行负责将延伸收购点收购的早籼稻集并到委托收储库点或指定库点储存。委托收储库点确定后,由中储粮直属库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委托收购合同,明确有关政策及双方权利、义务、责任等。预案启动期间,原则上停止中央和地方储备稻谷的大量集中拍卖活动。
三、早籼稻的最低收购价以2006年生产的国标三等早籼稻为标准品,每市斤0.70元。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收储库点的到库收购价。执行最低收购价的早籼稻为等内品,指国标1―5等,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等外品的早籼稻按市场价收购。
四、非标准品早籼稻的具体收购价格,根据等级、水分、杂质等情况,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01]146号)有关规定扣价扣量。即:
水分:以标准中规定的水分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3%,扣量0.75%;低或高不到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价、增扣量。
杂质:以标准中规定的杂质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75%,扣量0.75%;低或高不到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价、增扣量。
整精米率:以标准中规定的整精米率指标为基础,每低1个百分点扣价0.75%,不足1个百分点不扣价,高于规定标准的不增价。收购早籼稻整精米率不得低于44%。
五、各委托收储库点要认真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收购入库。要引导和鼓励农民在售粮前降水除杂,交售达标粮,增加卖粮收入。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早籼稻,其水分上限一般不得超过14.5%,杂质上限一般不得超过1.5%。水分和杂质在上限内按规定扣量、扣价后,各收储库点要及时整晒,保证达标入库。
六、中储粮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按最低收购价收购早籼稻所需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和合理收购费用,及时足额发放,贷款期限一年。收购费用为每市斤2.5分(含县内集并费1分),由委托收储库点按中储粮分公司有关要求包干使用。农业发展银行要协助委托收储库点按收购进度将贷款分解到各收购库点,以保证收购工作的正常进行。
七、各委托收储库点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早籼稻,由中储粮湖北分公司及其直属库负责临时储存在委托收储库点及其指定库点,并负责其数量、质量和库存管理。收购结束后,应及时与委托收储库点签订代保管合同,明确品种、数量、等级、价格和保管责任等。临时储存早籼稻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市斤4分/年,其中3.5分为委托收储库点的保管费用,0.5分为监管、质检和跨县集并等费用。中储粮各直属库收到中央财政利息费用补贴后要及时足额拨付到委托收储库点。临时储存的早籼稻由国家有关部门择机安排在粮食批发市场公开竞价销售,单独核算,盈利上缴中央财政,亏损由中央财政负担。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早籼稻销售后及时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八、预案执行期间,各委托收储库点要按文件要求,每五日将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早籼稻数量和价格报县(市)粮食局,县(市)粮食局汇总后分别报市(州)粮食局、农发行和中储粮直属库,市(州)粮食局和农发行汇总后,分别报省粮食局和省农发行。中储粮直属库将本库及其委托收储库点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早籼稻数量和价格汇总后,通过中储粮系统内部网络报中储粮湖北分公司。具体报送时间为:五日报逢五日、十日期后第一天12时之前,月报在月后二日前上报。
九、严肃粮食最低收购价工作纪律,对部门之间不顾大局,扯皮推诿,贻误预案启动和执行,影响农民卖粮的;不认真执行质价政策,损害农民利益的;擅自停止按最低收购价收购或拒收、限收的;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虚开凭证、以陈抵新、弄虚作假的;保管不善、霉粮烂粮或出现安全事故的;擅自动用或处理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粮食等违反政策和纪律的行为,要依法依纪及时严肃处理。
十、中储粮湖北分公司及其直属库要加强对委托收储库点收购早籼稻数量、质量的监管,确保储粮安全。执行最低收购价的委托收储库点,要按时结算农民交售早籼稻的价款,不得给农民打白条,不得压级压价和代扣各种收费,不得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挪作他用。对违反规定的,由当地粮食、物价、工商、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引导和鼓励所有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者按市场价格积极入市收购农民交售的早籼稻,并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督促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保持必要的库存量。
十一、要加强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宣传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要将2006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让广大农民知晓。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标语、横幅等各种宣传方式,将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和质价标准宣传到位,做到家喻户晓。各委托收储库点要将执行2006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宣传提纲张贴在收购现场。同时要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坚持做到早开门、晚关门、中间不断人、不停收、不拒收,方便农民售粮。要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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