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餐厅用餐拿取啤酒时啤酒瓶爆炸导致受伤,孙先生将啤酒生产商某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啤酒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啤酒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啤酒公司赔偿孙先生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一万余元的判决。
2012年5月,孙先生前往北京一餐厅用餐,该餐厅规定啤酒自取,孙先生在拿取啤酒时啤酒瓶爆炸,造成其面部受伤。事发后,孙先生前往医院就诊并进行治疗。
2013年8月,孙先生诉至一审法院称,自己被啤酒公司生产的啤酒炸伤脸部,不但给自己的身体造成极大损害,也给自己的精神造成了极大伤害,严重影响了生活和工作。为此,请求判令啤酒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用及精神损失费共计4万余元。啤酒公司辩称,孙先生未在法庭上出示酒瓶,故无法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不能证明啤酒瓶一定存在质量缺陷,其应当承担举证不力后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啤酒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二中院。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啤酒瓶爆炸发生后,啤酒公司客服人员到现场查看,并确认爆炸的啤酒瓶确系其公司所生产的啤酒,且与孙先生协商了赔偿事宜,各方均有义务对爆炸的啤酒瓶进行妥善保管。后该啤酒瓶不知所踪,啤酒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啤酒瓶在孙先生处,结合事发的情况,孙先生作为一名普通的消费者提供的证据已经足以证明爆炸的啤酒瓶存在质量缺陷,故一审法院认定啤酒公司对孙先生的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妥,应予以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时值夏天,啤酒,尤其是冰镇啤酒成为很多消费者就餐的必备品。现实中啤酒瓶爆炸炸伤或饮用啤酒导致身体不适等情况多有发生。在此提示广大消费者,一定要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啤酒;保留好消费小票、发票等相关的购物、消费凭证,以备记录、查询和作为纠纷处理的证据使用;一旦发生意外,要注意保存证据,尽可能保留原物,如不能保留原物可以对现场拍照、录像,以便作为投诉维权时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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