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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公布券商创新发展意见 支持券商建现代投资银行

2014-05-16 11:163120
 

路透上海5月15日 -在第三届中国券商创新大会周五将召开之际,证监会周四下午发布关于券商创新发展的纲领性意见,支持国内券商拓宽融资渠道,发展跨境业务,建设成具有国际竞争力、品牌影响力的现代投资银行;同时要支持业务产品创新,推动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等。

 

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的意见,共十五条,从建设现代投行、支持业务产品创新和推进监管转型三方面提出创新思路。

 

意见指出,支持券商提高综合金融服务能力,积极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创新产品、业务和交易方式,探索新型互联网金融业务;支持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股权和债权融资,在境内外发行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发行优先股、公司债,开展并购重组。鼓励证券经营机构探索新的融资渠道和新型融资工具,支持证券经营机构开展收益凭证业务试点。

 

意见称,将支持证券经营机构拓展投资融资、销售交易、资产托管等基础功能,进行销售交易类产品创新,满足客户对非标准化产品的需求。鼓励证券经营机构为大宗交易、私募产品、场外衍生品等各种金融产品开展做市等交易服务。支持证券经营机构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推进统一证券账户平台建设,建立与私募市场、互联网证券等业务相适应的账户体系。

 

意见表示,将支持证券经营机构为境内企业跨境上市、发行债券、并购重组提供财务顾问、承销、托管、结算等中介服务。支持证券经营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境外企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提供相关服务,积极参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并依托上海自贸区等经济金融改革试验区机制和政策,为境内外个人和机构提供投融资服务。

 

在业务产品方面,意见指出,符合条件的证券经营机构可以开发跨境跨市场、覆盖不同资产类别、采取多元化投资策略和差异化收费结构与收费水平的产品。要研究建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制度体系及相应的产品运作模式和方案。拓宽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允许投资于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意见称,扩大证券经营机构柜台交易业务试点,加快建设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为机构投资者提供私募业务项目对接、在线转让等各项服务。

 

意见指出,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逐步实现对证券经营机构自主创设的私募产品实行事后备案。对在证券经营机构柜台市场或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创设的私募产品,直接实行事后备案。支持证券经营机构设立并购基金、夹层基金、产业基金等直投基金。

 

在行业监管方面,意见指出,要放宽行业准备,支持民营资本、专业人员等各类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出资设立证券经营机构,进一步放宽证券经营机构外资准入条件。支持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等长期资金委托专业机构投资运营或设立专业证券经营机构。

 

意见还表示,要实施业务牌照管理。建立公开透明、进退有序的证券期货业务牌照管理制度。在推进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完善的前提下,支持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交叉持牌,支持符合条件的其他金融机构在风险隔离的基础上申请证券业务牌照。适时扩大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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