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透北京4月25日 -中国国土资源部日前表示,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同时对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由政府收回的,可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刊登在国土资源部网站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明确,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划拨供地。
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出让年限最高不超过50年,原则上以租赁方式为主;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意见》并鼓励盘活存量用地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集体内部成员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监管方面,《意见》规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使用权可整体转让和转租,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不得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否则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内建设的居住用房,可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套型限定在40平方米以内;向符合养老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期限一次最长不能超过5年。
中国民政部部长李立国此前称,2013年中国老年人口将突破2亿人,到2025年和2034年将分别突破3亿和4亿,应统筹考虑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战略。(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