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9日晚10时许,段甲与段乙相约到武陟县三阳乡乔某某的饭店吃饭。酒后饭饱,已是次日凌晨1时,意犹未尽的段甲和段乙,结过账后又要了两瓶啤酒。凌晨2时许,乔某某以饭店打烊为由催促二人离开,段甲表示只要乔某某免掉两瓶啤酒钱,他们就会离开。因乔某某没有答应段甲的要求,3人遂发生口角、撕拽。争执中乔某某一脚将段甲从饭店台阶上踹下,导致段甲的右腿胫腓骨骨折。
经法医鉴定,段甲的骨折构成了轻伤。经法院调解,乔某某赔偿被害人段甲各类费用共计3.8万元。
2013年3月29日晚10时许,段甲与段乙相约到武陟县三阳乡乔某某的饭店吃饭。酒后饭饱,已是次日凌晨1时,意犹未尽的段甲和段乙,结过账后又要了两瓶啤酒。凌晨2时许,乔某某以饭店打烊为由催促二人离开,段甲表示只要乔某某免掉两瓶啤酒钱,他们就会离开。因乔某某没有答应段甲的要求,3人遂发生口角、撕拽。争执中乔某某一脚将段甲从饭店台阶上踹下,导致段甲的右腿胫腓骨骨折。
经法医鉴定,段甲的骨折构成了轻伤。经法院调解,乔某某赔偿被害人段甲各类费用共计3.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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