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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风控升级 不得通过资管计划开展通道业务--证券业协会

2014-02-13 11:002270
 

路透北京2月13日 -针对个别证券公司在资管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潜在风险,中国证券业协会周三通知提升券商开展资管业务的风控要求,对券商产品设计、资管风控及尽职调查等方面开出了新的监管清单,并规定不得通过集合资管计划开展通道业务,同时调整了“银证合作”中合作银行的遴选标准和资产规模门槛。

 

证券业协会网站发布的通知称,其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内容涉及银证合作业务中合作银行的范围与资产规模、券商聘请第三方机构为资管计划提供服务、券商分级集合计划产品设计、券商资管风控及尽职调查及资管计划流动性安排应对措施等内容。

 

“证券公司应当切实履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的职责,不得通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展通道业务。”通知称。

 

相对于中证协去年发布的有关规范银证合作事项的通知,此次通知进一步限定了合作银行的范围,明确要求合作银行是指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且合作银行最近一年年末资产规模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人。

除调整合作银行的遴选要求,还新增了对券商聘用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计划提供投资策略、研究咨询和投资建议等专业服务的规定,并要求券商对第三方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和合规风控监测。

另外,并规定券商在开展主动资管业务时须对非标投资品种进行尽职调查,以有效防控投资风险。尽职调查主要涉及项目融资方的资质条件、资产及经营情况等,以及项目的盈利状况、所属行业发展情况等。

 

《通知》还细化了券商分级集合计划产品设计要求,明确权益类产品初始杠杆倍数不超过五倍;其他产品初始杠杆倍数不超过10倍。同时要求券商在产品合同中约定风控条款、设定产品运作期限内的杠杆倍数上限。

同时还禁止券商通过集合计划开展通道业务,并要求券商开展资管业务时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新规自下周一开始实施,不符合新规的已存续的集合计划和已签订的定向资管合同,到期后不得展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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