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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新股发行市场化不代表放任自流

2014-01-13 10:362190
 

* 不得有操纵价格、暗箱操作

* 不得提供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信息

* 不得劝诱网下投资者抬高报价,但不向其配售股票

* 不得通过自主配售以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输送利益

 

路透北京1月10日 -中国重启新股首次公开发行(IPO)后,中国证监会周五称,新股发行市场化不代表放任自流,不能有操纵新股价格的行为,要公平合理的设定新股,老股的发行比例。

 

证监会发言人邓舸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称,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要严格遵守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意见等相关规则,为加强发行承销监管,将针对市场发行中的问题,将对部分公司的发行承销工作开展检查。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新股发行过程中要兼顾新股东和原有股东的利益,”邓舸称。

 

他表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投资者提供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信息,不得有操纵价格、暗箱操作或其他有违三公原则的行为,不得采取劝诱网下投资者抬高报价,但不向其配售股票的行为,不得通过自主配售以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他透露,目前已过发审会且办理完会后事项的首发企业,都已取得了核准文件。其余过会的企业中除个别企业外,预计要到3月份才能发行。目前在审的首发企业均需补充提交预披露材料和2013年年报后才可进入审核程序。

 

中国在新股发行市场化改革后,暂停逾一年的IPO近日开闸。但甫重启即遭遇新问题,江苏奥赛康药业IPO在周五网上申购当日突然紧急叫停。因老股转让规模过大,以及新股“三高”(高股价,高市盈率,高超募资)问题再现,均对监管层正在推进的新股市场化改革提出挑战。

 

证监会同时发布了修订后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需披露主要财务指标,风险管理等指标,增加了风险计量体系的重大变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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