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透北京12月16日 -民营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将无制度障碍。中国银监会公布修订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主要是对金融租赁公司准入条件进行修改,改变原来只能商业银行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规定,给各类社会资本(包括民营资本)平等进入金融租赁行业的权利。
银监会网站刊发的答记者问新闻稿称,新的规定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规定符合条件的境内外商业银行、境内制造企业、境外融资租赁公司、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以及其他境外金融机构等五类机构均可作为发起人。
并且,取消了主要出资人出资占比50%以上的规定,同时考虑到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开展、风险管控以及专业化发展的需要,规定发起人中应该至少包括一家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制造企业或境外融资租赁公司,且其出资占比不低于30%,以利于发挥其在金融业务管理和租赁物运营等方面的专业优势。
中国政府今年7月5日发布的“金十条”提出,“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
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符合条件的五类机构均可作为发起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原规定要求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要求持股50%以上,且只能是商业银行)
* 拓宽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对象范围,增加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等
* 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办发行金融债、资产证券化以及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等升级业务
* 要求发起人出具书面承诺,更好保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健经营
* 丰富完善经营规则和审慎监管要求,强调融资租赁权属管理和价值评估,加强租赁物管理与未担保余值管理等
* 允许金融租赁公司试点设立子公司,引导金融租赁公司纵向深耕特定行业
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自2007年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允许合格金融机构参股或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各家大型中资商业银行相继设立融资租赁公司。随着商业银行的进入,中国金融租赁业进入高速发展阶段。
来自中国租赁联盟的统计数据显示,中国的融资租赁公司总数由2007年的93家增长到2012年的约560家。其中由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20家,其余是由商务部监管的非金融租赁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