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透上海11月30日 -中国国务院周六发布有关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对优先股的发行条件、股东权利义务、转让交易等方面作了界定,例如要求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其普通股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并指出企业投资优先股所获股息、红利等若符合税法条件,可作为免税收入。
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发行的除普通股之外的其他股份,其股份持有人可按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据中国政府网周六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
意见指出,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采取固定股息率;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优先股应当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优先股交易或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发行环节一致。另外,优先股可以作为并购重组支付手段。上市公司收购要约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但可以针对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
意见还提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投资优先股的比例不受现行证券品种投资比例的限制,具体政策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外资行业准入管理中外资持股比例优先股与普通股合并计算。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周六表示,优先股有利于加快发展直接融资,补充企业资本金;商业银行发行可计入其他一级资本的优先股可作为商业银行充实资本金的重要措施;同时为投资者提供新型的固定收益产品,为险资、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提供多元化投资工具。
他说,证监会将按照指导意见制定优先股试点管理的部门规章,并将于近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善后实施。证交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等也将制定有关配套业务规则,确保优先股试点工作稳妥推进。
不过他亦指出,优先股并不是具有优先分红权的普通股,投资优先股亦是有风险的。公司经营情况恶化时,优先股同样面临无法获得股息的风险;而且公司破产清算时,优先股的偿还顺序在债券之后,投资者亦面临本金不保的风险。
此前曾有消息人士透露,中国证监会有意将IPO开闸和推出优先股同步进行。第一批发行优先股的试点公司,可能将从上证50包括的上市公司、或其他可满足相关财务条件的大型公司中选取;除银行外,其他公司发行的优先股应为累积优先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