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透北京9月26日 - 上海市决定自10月1日起,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停止实施《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新华社周四报导,在上海自贸区内,凡法律、行政法规在自贸区调整实施有关内容的,上海市有关地方性法规作相应调整实施。
上海市其他有关地方性法规中的规定,凡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不一致的,调整实施。上述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调整实施在三年内试行。
报导援引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丁伟称,作出自贸区内暂时调整实施上海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主要基于两个考虑:一是对接国家层面法制保障的举措,保持国家法制统一;二是依法推进上海自贸区建设方面的先行先试。
今年7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预计将于9月29日(周日)挂牌。主要内容包括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投资管理模式创新、扩大服务业开放、加快转变贸易发展方式、深化金融领域的开放创新、建立与试验区相适应的监管等制度环境等。
为推进上海自贸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探索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管理,创新对外开放模式,国务院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决定在试验区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和事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将在完成相关法律程序后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