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者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早已众所周知。但许多人并不知道,一些没有醉驾却因为与醉驾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者,最终也会被法院判令承担损失。那么,为什么明明是别人醉驾,却也要我承担责任呢?
明知醉驾而乘坐应自担一定损失
【案例】
2013年1月1日,单位放假,姚芳芳邀来柳小惠等四个闺蜜在一家酒馆小聚。期间,有闺蜜提议,不如喝上几杯,增加些气氛,立刻得到大家附和。10瓶啤酒和1瓶白酒见底后,大家都已东倒西歪。
宴毕,由于顺路,姚芳芳搭乘柳小惠所驾小车回家。途中,小车为避让行人撞上路边的电线杆,沉睡中的姚芳芳因为惯性作用,头部穿出了前挡风玻璃,不仅花去6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七级伤残。令姚芳芳始料不及的是,并非自己醉驾,法院却判决其自负30%的损失。
【分析】
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也指出:“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正因为姚芳芳明知柳小惠属于醉驾,明知醉驾为法律所禁止,明知醉驾行为有着极大的危险,很容易造成他人或自己的人身、财产损失,却置危险于不顾,自愿地选择面对风险。因此,无论是对损害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还是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都表明姚芳芳具有主观上的过错,从而决定了柳小惠虽难逃责任,姚芳芳也同样必须为自己的行为买单。
醉驾者肇事身亡劝酒者也须赔偿
【案例】
2013年2月15日,闲来无事的赵静蕾驾车上百公里,来到好友李梦娇处玩耍。为尽地主之谊,李梦娇将赵静蕾请到当地一家上等的酒家,要了些好酒好菜,海喝海吃起来。席间,赵静蕾表示不能再喝了,否则恐怕要出事。但李梦娇不依不饶,抄起二两的酒杯再次给赵静蕾满上,用激将法让赵静蕾喝了个精光。
赵静蕾驾车携李梦娇去宾馆途中,遇红色交通灯时,错把油门当刹车,一头撞上一辆重型货车后严重受伤并不治身亡。出乎李梦娇意料的是,法院竟让没有醉驾的她赔偿损失。
【分析】
李梦娇的确难逃责任。实践中,劝酒者必须对酒友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三种:一是强迫性劝酒。即明知对方不能喝酒,或身体有疾病,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仍劝对方饮酒,甚至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喝酒;二是未将醉酒者送到安全地方。即明知对方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控制能力,如无人照顾会存在危险,却未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三是酒后实施不法行为而未加劝阻。对醉酒者,酒友应当劝阻其驾车,否则醉酒者一旦出事,酒友也难辞其咎。
本案中,李梦娇明知赵静蕾不胜酒力却强行加码,明知赵静蕾醉驾却不仅没有制止反而同车前往宾馆,明显当属其列。
将车交他人醉驾出借人难逃责任
【案例】
2013年2月23日,见同事卢姗姗因被领导责骂,心情极不舒畅,梁婷娟邀其一起共进晚餐,以便借机开导开导。期间,卢姗姗提出喝几杯,以借酒浇愁,梁婷娟没有多想便与之对饮起来。三个小时后,两人的话已经说得差不多,彼此也已酩酊大醉。由于天晚后没有公交车,梁婷娟让卢姗姗驾驶自己的小车回家。
岂料,卢姗姗驾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将一名下夜班回家的女工撞成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卢姗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鉴于卢姗姗无力赔偿,法院最终将责任“摊”给了梁婷娟。
【分析】
梁婷娟必须担责。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放心保)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虽然卢姗姗作为醉驾者必须赔偿损失,但这并不意味着梁婷娟便安然无 事 。 如 果 其 有 过 错 , 即 使 没 有 醉驾,甚至根本不在车上,也同样应当赔偿。事实上,梁婷娟明知卢姗姗醉酒,仍将自己的小车借出,不仅明显存在过错,且因该行为与卢姗姗的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女工重伤的损害后果,已构成共同侵权,故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