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与三得利公司交易事项
事项背景
2012 年 6 月 5 日,本公司与三得利公司签署了有关设立两家合资公司的框架协议。根据签订的协议,本公司与三得利公司约定将各自在上海市及江苏省的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重组整合到两家合资公司,分别为青岛啤酒三得利(上海)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和三得利青岛啤酒(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事业公司”)。
交易过程
事业公司
事业公司以本公司原子公司青岛啤酒上海松江有限公司(“松江公司”)为平台公司,松江公司持有扬州公司、宿迁公司、彭城公司的 100%股权及徐州公司的 66%股权(以下简称“本公司投入制造业务”)。三得利公司以其持有三得利上海 86.5%股权和三得利昆山 93.2%股权以及现金 17,549 万元认缴松江公司人民币 45,366 万元的新增注册资本,占松江公司增资后注册资本的 50%;而后松江公司分别以 1 元的价格购买三得利光明 100%股权,以约 5,510 万元的价格购买三得利江苏 66.6%股权,以约 4,995 万元的价格购买三得利上海 10%股权及以约5,432 万元的价格购买三得利昆山的 6.8%股权。交易完成后,松江公司更名为三得利青岛啤酒(上海)有限公司(“事业公司”),拥有三得利上海 96.5%股权,三得利江苏 66.6%股权,及三得利昆山和三得利光明的 100%股权(以下简称“三得利公司投入制造业务”)。
销售公司
销售公司为双方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 2,000 万元,本公司与三得利公司各出资 50%。本公司将持有的南京销售、淮海营销和新上海销售上海和江苏的销售业务及资产 (以下简称“本公司投入销售业务”)的 100%股权转让予销售公司,同时,上海市场服务和王子销售 (以下简称“三得利公司投入销售业务”)的 100%股权转让给销售公司。
一揽子交易的判断及交易的购买日及处置日
本公司管理层认为,对于销售公司及事业公司的组建交易应视同于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交易购买日及处置日为本公司与三得利公司共同签署确认之交割日 2013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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