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鸿星 蔡宏佺
本报讯 为了推销自家的啤酒并排斥其他竞争对手,某酒业公司向长乐一家海鲜饭庄交了一笔“专场费”。后来,酒业公司以合同无效为名想讨回这笔钱。日前,长乐市法院一审驳回了酒业公司的诉请。
张先生在长乐开了一家海鲜饭庄。2011年8月18日,他和某酒业公司签了一份《啤酒专卖促销协议》。该协议约定:这家酒业公司生产的某品牌啤酒系列产品在张先生的经营场所销售。促销期一年,促销地点为张先生的海鲜饭庄的所有包厢和大厅。酒业公司向张先生分期提供20万元作为回报。海鲜饭庄所售的啤酒只能是该酒业公司的啤酒系列产品,否则酒业公司有权要求对方退回促销费用。协议还补充约定:专场期间如完不成定量,张先生要按单箱平均返利退还酒业公司或是延期销售全年定量4500件等。
协议签订后,张先生售出酒业公司的啤酒系列产品636件。从2011年8月26日至2012年1月13日,酒业公司共付给张先生6万多元。
后来,酒业公司觉得这笔交易不合算,又以双方签订的《啤酒专卖促销协议》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协议为由,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他返还6万多元。
长乐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的《啤酒专卖促销协议》的内容是由酒业公司起草后提交给张先生签订的,此后酒业公司支付了促销费用6万多元。现酒业公司主张受胁迫与张先生签协议,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酒业公司给张先生的促销费用是以合同的形式明示进行的,不是暗中行贿,其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允许的明示折扣行为。虽然其促销行为有排斥竞争对手之嫌,但在目前法律法规未明确为违法之前,不宜简单地将其认定为商业贿赂行为。
据此,法院驳回酒业公司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