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汉寿站7月10日讯(通讯员:崔冬山)近日,汉寿县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案件的起因竟是因喝酒受气。
2012年9月7日晚9时许,被告邓某驾驶一辆红色商务轿车途经汉寿县农民街“钻石人生娱乐城“门口时,遇到朋友刘某。刘某邀请邓某上楼唱歌喝酒,邓某便将车停好后随刘某上了楼。进包厢后,有人过来敬了邓某一杯啤酒,邓某喝了。后被害人李某过来敬酒,邓某没喝。李某见邓某没喝酒,嘴里就不干不净地说了几句。邓某听到李某的话后没有说话就离开了包厢。后邓某以喝酒受气为由于当晚11时许纠集王某等4人手持钢管、菜刀、篾刀等闯进包厢追砍李某,并将李某砍伤。经鉴定,李某右肱骨骨折、右上肢栳侧腕屈肌腱、掌长腱、拇长屈肌腱、指屈肌腱断裂,栳神经及正中神经断裂致右腕关节活动功能受限,其损伤已构成轻伤。到案后,邓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被告人邓某赔偿了受害人李某人民币8000元,取得了李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因小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归案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对被害人做出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汉寿法院遂以被告人邓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