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证监许可[2013]654 号《关于核准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增发股票的批复》核准,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开增发 284,768,676 股,募集资金总额 1,640,267,573.76 元,扣除发行费用 14,914,768.68 元,募集资金净额 1,625,352,805.08 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资金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13)第 110ZA0069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本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北京银行顺义支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义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现代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平安银行北京东直门支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本公司已在工商银行、北京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平安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本公司在工商银行存放的募集资金为 40000 万元,在北京银行存放的募集资金为 50000 万元,在农业银行存放的募集资金为 29698.280508 万元(含本次增发项目的审计、律师及信息披露费等 163 万元),在中国银行存放的募集资金为20000 万元,在建设银行存放的募集资金为 20000 万元,在平安银行存放的募集资金为 3000 万元。
二、本公司与工商银行、北京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平安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建投作为本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建投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本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本公司和工商银行、北京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平安银行应当配合中信建投的调查与查询。中信建投每季度对本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本公司授权中信建投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吕晓峰、郭瑛英可以随时到工商银行、北京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平安银行查询、复印本公司专户的资料;工商银行、北京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平安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工商银行、北京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平安银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建投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工商银行、北京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平安银行查询本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工商银行、北京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平安银行按月(每月 5 日前)向本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建投。工商银行、北京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平安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本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该专户所存放的集资金总额的 20%的,工商银行、北京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平安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建投,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建投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工商银行、北京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平安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工商银行、北京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平安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建投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建投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调查专户情形的,本公司或者中信建投可以要求本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中信建投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14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特此公告。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