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武陟县木城初中读初一的小郭,趁着六一假期,和一名女同学相约到县城南新沁河桥附近游玩。她从桥上下到河边去近水玩耍时,不慎落入水中。3名在河岸边钓鱼的青少年下水去救,没想到,他们和这个落水女孩都没能上岸……(6月3日《郑州晚报》)
炎热的夏季尚未开始,又发生了孩子集体溺水身亡的惨痛一幕,值得注意的是,这次意外事故并非孩子下河游泳引起,而是由于一名女孩在河边玩耍不慎落水,另外三个未满18岁的男孩下河实施营救而造成的。
毫无疑问,在他人需要救助时无所畏惧,挺身而出,三个男孩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之举。可营救的结果非但没有将女孩救上岸,相反却“火烧连营”,殃及营救者的生命安全,这样的救助成本显然过高,不宜提倡。
我曾撰文呼吁学校开设游泳体育课,这是一项最基本的技能,既能保护自己,又能在关键时刻救助他人。可惜建议未能引起教育主管部门重视。就现场参与营救的三名男孩来说,恐怕也只是平时在游泳池里学会了一点点,真正下河救人应该还没有那个能力。也许他们认为人多力量大,因而根本没有考虑后果。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不可盲目参与诸如此类的营救,与其勇为不如智为,一方面跑到附近向大人们发出呼救信号,一方面想方设法报警,只要警方得到消息一定会以最快的速度赶来营救。如果现场有可以先行救助的工具,不妨尝试用竹竿拉拽落水者。只要保持一份理智与冷静,或许集体溺亡的悲剧就不会发生。
孩子营救孩子,结果基本都是“全军覆没”,这种经验教训一再得到验证。尽管人们早已达成了孩子不宜营救孩子的共识,但悲剧还是时有发生。孩子本身就属于救助、保护对象,我们的宣传必须到位,必要时在法律上加以明确,禁止孩子参与营救,否则,不仅救不了他人,还可能增加救助成本,甚至还会给社会添乱,这绝非危言耸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