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桂东站5月28日讯(通讯员 李佩霖)近日,桂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饮酒过度猝死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郭某(即醉酒人之妻)将被告李某、赵某、王某三人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被告三人赔偿原告郭某死亡赔偿金3万元。
饮酒人陈某与被告李某、赵某、王某系同窗好友,同学聚会相约一起吃饭、饮酒。席间,四人觥筹交错,李某、周某、王某三人因知陈某生性豪爽且酒量大,频频向其劝酒,陈某明知自己患有高血压,不宜饮酒过量,却不加以控制,四人共喝掉2瓶白酒,2箱啤酒。酒后,陈某在神志不清的情况下,仍坚持自己步行回家,其余三人因饮酒过度也未照看陈某回家。是日夜里,因陈某不胜酒力,脑溢血发作猝死路边。陈某之妻郭某认为如不是李某、王某、赵某三人劝酒过度,且酒后未尽到照顾义务,也不会导致陈某突发疾病猝死路边。郭某一纸诉状将三人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死亡赔偿金10万元,精神损失费2万元。
桂东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陈某作为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明知自己患有高血压,不宜饮酒过量,却仍不加以控制,应对自身死亡负主要责任。李某、王某、赵某三人积极劝酒,且在陈某醉酒后,没有完全尽到注意义务,任凭神志不清的陈某独自回家,应当为陈某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遂判处被告三人赔偿原告郭某死亡赔偿金共3万元,并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