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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中国消费者享受世界上最高端的保护

2013-05-16 09:503130

“为追回一只鸡,杀掉一头牛”,维权成本高、收益低,维权通道不畅通,让不少消费者的维权之路“人在囧途”。

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下称消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这是消法自1993年颁布以来首次修订。如果说消法给了消费者法律武器,那么这次修订就是为了让这把武器更实用,更好用。

“与消费者维权密切相关的单位,如国家工商总局、中国消费者协会(下称‘中消协’),过去几年多次提出修改消法。”消法主要起草人之一河山是消法修正案(草案)最先稿的主审,他对《中国经济周刊》说,经济社会发展也给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不少新课题,比如网上购物,淘宝“光棍节”一天的销售额比得上购物天堂香港数天的销售额。而制定消法的时候还没有网络购物。互联网时代到来,随着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发生很大变化,消法必须要得到补充和完善。

“消法修订的首要目的,是进一步拉动内需;其次是为了夯实消费者权利,规范企业经济行为,提高企业竞争力,提高民族经济的竞争力。”参与本次消法修订的中消协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对《中国经济周刊》说,中国不仅要融入全球化,更要引领全球化潮流,所以,消法修订瞄准了世界上最高端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消费者有“反悔权”

——立法进一步向消费者倾斜

消法修正案(草案)主要包含充实、细化消费者权益的规定,强化经营者义务与责任,以及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三个方面。在刘俊海看来,早在1993年消法制定时就已确立的“向消费者适度倾斜”的立法精神得到进一步强化。

这首先体现在“反悔权”的提出。消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

很多消费者购物点击鼠标的时候往往看中的是图片,而不是商品本身,消费者难以获得真正的公平交易权。刘俊海说,消费者在签订合同后,给他一段时间的“冷静期”,使他能按照自己的选择单方解除合同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这是许多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施行的“无因退货”的做法。

刘俊海认为,“反悔权”制度不仅使消费者受益,也造福商家。“不良商家做虚假广告,雇员工忽悠消费者,不是按劳分配,是‘按胆分配’。‘反悔权’的提出能扭转劣币驱逐良币的不公平竞争现象,促使商家转变经营方式、营销方式,加大研发力度,提升售后服务水平,把力气用到正地方。”

从这个角度来看,“后悔权”的适用范围可以再广一些。刘俊海建议,除了网购等非现场购物方式,另有三种情况也可以考虑给予消费者“反悔权”:“一是巨额消费,如消费金额为当地人均年收入20倍以上的;二是现实中存在的先交钱后看合同或先交钱后签合同的买卖行为;三是上门推销。”

除了“反悔权”制度,“举证责任倒置”也体现出向消费者适度倾斜的原则。民事诉讼中,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消法修正案(草案)规定,消费者购买汽车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6个月内发生纠纷的,消费者投诉后由经营者提供举证,来“自证清白”。

刘俊海说,由于占有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在维权时举证往往很困难,“由经营者‘自证清白’更显公平。证明不了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就认罚。”他同时建议,把“举证责任倒置”扩大到所有商品和服务,同时6个月的期限延长,以降低消费者举证的负担。

消费者组织要冲锋在前

——更加注重公力救济

消法修正案(草案)还首次提出,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协会可以代表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就像一首歌唱的,中国消费者总是‘把所有困难都自己扛’,但是越来越扛不动了,买个东西恨不得要背个验钞机、公平秤,还要带本百科大全,看看是假货真货。”刘俊海说,从可操作性、可诉讼性的角度考虑,提出“公益诉讼”很有必要。“这次消法修订的理念之一,就是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并重,更加注重公力救济。”

河山也认为,引入“公益诉讼”是消法修订的重大亮点之一,他给记者举了个例子,“某地一家啤酒厂,用发霉大米酿造啤酒,要给它曝光,省长、市长比厂长还着急,担心一旦曝光引起当地经济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普通消费者更没法举证。这就需要消费者组织站出来。”

消法修正案(草案)中规定的可以代替消费者提起诉讼的消费者协会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河山建议,由于不少商品只是在一座城市、一个区域内销售,可以把相关诉讼权力下放,比如首先下放到地级市。

“在大规模侵权现象出现时,消费者组织挺身而出,降低了消费者维权成本,扩大了维权收益。以后,消费者也许只需把身份证、银行卡、受侵权的基本事实提交给相应的消费者组织,就可以在家里坐享胜诉的革命成果了。”刘俊海说,通过消法修订,应当要实现“双升双降”效果,即“大幅提升商家的失信成本,大幅降低其失信收益,将失信收益归零甚至变为负数;同时大幅提升消费者维权收益,降低维权成本”。

“知假买假”不是刁民

——应打造消费者友好型政府

1993年颁布的消法有一个突破性的亮点,即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一规定在与假冒伪劣商品作斗争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河山是该条款的提出者。他认为,规定加倍赔是一大进步,但一倍不能适用所有情况,可以补充完善。但是,在这次修订时,对这一条款的完善并没有取得实质进展。

“这次修正案将‘一倍’改成了‘两倍’,其结果是一样的。‘一倍’是加倍赔偿,是假一赔二,两倍也是假一赔二,这样的修改并无必要,反而给人造成误解,以为是‘假一赔三’。”河山对《中国经济周刊》说,另外,消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下限为500元,“这有积极的方面,但是实际生活中很可能行不通。比如去菜市场买菜,按照民间习俗,缺一赔十,少一两补一斤。如果少一两也要赔500元,怎么行得通?制定法律时不严谨,可能会产生某些副作用。”

河山建议,“惩罚性赔偿”应当实行法定赔偿原则,分门别类,不同的情形列不同的赔偿倍数。

“1992年草拟消法的时候,我撰写了《论‘缺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思想》,就提出了上述想法。后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消法的送审稿详细列出三类赔偿标准,有赔50%的,赔一倍的,赔五倍的。遗憾的是,由于对此认识不一致,后来国务院提请审议的消法草案删掉了这个部分。”河山回忆说。

此外,“假一赔二”的“惩罚性赔偿”原则在实际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这源于造假者、售假者力量的强大和人们认识的分歧。消费者买了一箱假茅台,某裁判官判退货,不让双倍赔,理由是买得多,不是消费者,不适用消法。” 河山说,“知假买假是不是消费者?从1992年到现在,对这个问题还在争论。这个问题如果解决了,假货将没有藏身之地。工商局、司法部门是正规军,消费者是游击队,二者结合,打一场人民战争。”

“鼓励维权,知假买假不是刁民,是聪明的消费者。”刘俊海表示,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执法体制还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创新。他建议设立国务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统揽跨部门、跨地方的消费者保护工作,消除真空地带,实现信息共享,提升监管合力。

“要拉动内需,就要建设消费者友好型社会,首要是转变政府职能,打造消费者友好型政府。”刘俊海说。

消法修正案(草案)的新亮点

不许发垃圾短信、垃圾邮件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虚假广告害人,广告公司、媒体也得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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