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市一中院就原告百威英博(中国)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喜盈门啤酒有限公司(原浙江汾湖啤酒有限公司)、黑龙江北国啤酒有限公司、抚州喜盈门啤酒有限公司、浙江蓝堡投资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宣判,百威英博胜诉并获赔10万元。
据了解,该案件在先前审理过程中的焦点在于,四被告共同生产销售啤酒,并在生产销售的啤酒上擅自使用“百威”、“百威英博”商标和“百威英博”字号,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侵害了原告商标权和声誉。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浙江喜盈门啤酒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啤酒酒瓶上使用“百威英博”或“百威英博专用瓶”文字,属于对“百威英博”商标的使用。回收利用啤酒瓶固然符合环保的政策导向,但酒瓶的转移占有只代表物权转移,与商标权无涉,不能认为酒瓶转移的事实赋予了其占有人使用酒瓶上商标的权利。
因此,根据商标法规定,判定浙江喜盈门啤酒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并且,判决浙江喜盈门啤酒公司停止侵害“百威英博”商标使用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在媒体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驳回原告其余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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