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NGWAY BREWERY HOLDINGS LIMITED
金威啤酒集团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0124)
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
及
建议有条件的特别股息
及
建议更改本公司名称及采纳本公司第二名称
HSBC汇丰
本公司的财务顾问
该出售
【中国国际啤酒网】董事会欣然宣布,于2013 年2 月5 日,本公司与买方订立总体协议,据此(其中包括)本公司已同意出售(及促使及确保出售)及买方已同意购买(及促使及确保购买)待售股份、待售公司股东贷款及待售债项。总体协议项下所拟定的交易的交割视乎先决条件是否获满足而定。
待售组合的主要业务活动为生产、分销及销售啤酒。在该出售完成后,余下集团将终止从事生产、分销及销售啤酒及将从事房地产发展和投资的业务。
由于有关该交易的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十四章)超过75% ,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该交易构成本公司的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并须取决于股东在股东特别大会的批准。
建议的有条件特别股息
受制于下述条件,董事会建议分派约1,712,000,000 港元的特别股息予股东。建议特别股息须待股东在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其中包括)该交易,以及交割完成后,方告作实。在股东特别大会上,本公司将向股东提呈一项普通决议,以批准建议特别股息。
进一步的详情,包括为确定建议特别股息享有权而暂停办理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的资料将会载列于将寄发予股东的通函内。根据截至本公告日期已发行的1,711,536,850 股的该等股份,建议特别股息将为每股1 港元。
建议更改本公司名称及采纳本公司第二名称
为反映本公司企业策略及业务目标之改变,集中房地产发展及投资业务,建议,受制于交割之完成,本公司之名称由「Kingway Brewery Holdings Limited 」更改为「Guangdong Land Holdings Limited」,并采纳「粤海置地控股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第二名称以取代「金威啤酒集团有限公司」(该名称仅供识别之用)。
建议更改本公司名称及采纳本公司第二名称须待下列条件获履行后,方可作实:(i) 股
东于股东特别大会通过批准该交易,(ii)股东于股东特别大会通过批准更改本公司名称及采纳本公司第二名称,(iii) 交割得以完成, 及(iv) 于百慕达公司注册处备存的登记册上刊载本公司新名称(以取代现有名称)及本公司第二名称。
一般数据
载有(其中包括)该交易、建议特别股息及更改本公司名称及采纳本公司第二名称之详情及召开股东特别大会通知的一份通函,将会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寄发予股东。鉴于准备通函内某些财务信息所需的预计时间,现时预期通函将会在本公告刊发后超过15个营业日寄发予股东。有关通函之时间及寄发安排之进一步公告将于适当时间作出。
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务请注意,(i) 该交易及(ii)建议特别股息由于受多项条件所限,而有关条件不一定获满足(或豁免),故此不一定会或不会进行。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买卖该等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A. 绪言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分别为2012年1 月20日、2012年2 月14日、2012年4 月27日、2012年6 月14日及2012年9 月3 日的公告。
诚如本公司2012年1 月20日的公告所载,本集团的业务仍然面对各种重大挑战,而环球与地域性经济环境的不明朗亦加剧了有关挑战的影响。本公司因此已展开策略检讨,以考虑本集团业务与资产的效能和潜力,亦已邀请多名第三方潜在买家,透过竞争性流程(「竞价流程」)提交要约以收购本集团的由啤酒业务和资产所构成的待售组合。经过一段时间,在收到第三方潜在买家的要约并经过洽谈后,董事会欣然宣布,于2013 年2 月5 日,本公司与买方订立总体协议,据此(其中包括)本公司已同意出售(及促使出售)及买方已同意购买(及促使及确保购买)待售股份、待售公司股东贷款及待售债项。附属协议亦已于同日订立。
B. 该交易
总体协议
日期: 2013 年2月5日
订约方: (1) 本公司(作为卖方);及
(2) 买方(作为买方)
据本公司理解,买方的集团公司的主要业务为啤酒制造和销售,其已发行股本的51%由华润创业有限公司(一家在香港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为291 )持有。董事经作出所有合理查询后尽其所知、所悉及所信,买方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乃非本公司的关连人士。
为实行该出售并根据总体协议的条款,本公司、中间控股公司( 即玮时、怡庭、港亮、Morefit、翠莹及莹康,各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买方及买方中国公司于总体协议签署同日订立附属协议。
1. 将出售的主要资产
根据总体协议,本公司已同意出售(及促使出售)及买方已同意购买(及促使购买):
(i) 待售股份,相当于金威中国、金威成都、 金威东莞、金威佛山、金威汕头、金威天津、金威西安、二厂及金威销售(彼等全部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各自的全部股本权益;
(ii) 待售公司股东贷款,由金威成都、金威佛山、金威汕头、金威天津及金威西安的股东贷款组成;及
(iii) 待售债项,由金威中国、金威成都、金威东莞、金威佛山、金威汕头、金威天津、金威西安、二厂及金威销售各自结欠一厂(本公司的一间全资附属公司)的应付款组成。
2. 代价
竞价流程中,第三方业界经营商被邀请以竞争方式提交要约收购待售组合,其后,本公司与经由本公司甄选的潜在买家进行磋商。因此,出售代价(定义见下文)是经由本公司及买方按公平原则磋商,考虑到买方人民币5,500,000,000 元的出价 (相等于约6,786,000,000 港元),以及调整后(该等调整是就若干公司之间的结余、未偿还应付款项及设备及存货成本而作出。)的调整总额为人民币115,800,000元(相等于约142,800,000 港元)而定。
出售待售股份、待售公司股东贷款及待售债项的总代价合共为人民币5,384,200,000 元(相等于6,643,000,000 港元)(「合称「出售代价」,其中:
(i) 出售待售股份的合计代价(并未考虑待售组合于 2012年9 月30日的现金及银行结余)约人民币 4,800,500,000 元(相等于约5,922,800,000 港元);
(ii) 待售公司股东贷款(于2012年9 月30日尚未清还的总金额)的合计代价约33,000,000 美元(相等于约人民币 210,500,000元或约259,700,000 港元);及
(iii) 出售待售债项(于2012年9 月30日尚未清还的总金额)的合计代价约人民币373,200,000元(相等于约460,500,000 港元)。
此外,卖方将按下文所述的方式支付人民币218,500,000元(相等于约269,600,000 港元)予本公司,作为待售组合于 2012年9 月30日的现金及银行存款的合计总金额,受限于总体协议所载的调整。
上文所述的金额将会作调整(详述于下述标题「5. 交割及后续事项」的分节内)。
买方已支付611,000,000 港元至一个监管账户。根据总体协议的条款,该笔款项及买方须额外支付的 53,300,000 港元(该笔 611,000,000 港元的款项及额外 53,300,000 港元的款项合称为「保证金」)将保留于有关监管账户作为保证金。取决于交割获得完成,于总体交割日按下文第 (ii)(b) 和(ii)(c)段使用,其后,相关余额(如有)将连同利息(如有)将退还买方。
买方须按下列方式以现金支付(或促使支付)出售代价:
(i) 于交割日:
(a) 合计约人民币3,395,700,000 元(相等于约4,189,600,000 港元)的款项(为各境内待售公司注册资本的部分代价),须支付予本公司及各中间控股公司(视情况而定);及
(b) 合计约人民币373,200,000元(相等于约460,500,000港元)的款项(为待售债项的全部代价)须支付予一厂;
(ii) 于总体交割日:
(a) 合计约人民币46,400,000 元(相等于约57,300,000 港元)的款项(为其中一间境内待售公司的注册资本的部分代价),须支付予本公司及中间控股公司(视情况而定);
(b) 合计约33,000,000 美元的款项(相等于约人民币 210,500,000元或约259,700,000港元)(合共为尚未清还的待售公司股东贷款的全部代价),支付方式为从对等金额的保证金中支付予相关的中间控股公司;及
(c) 约人民币281,500,000(相等于约347,300,000港元)的款项(合共为金威销售全部已发行股本的股权的代价),须从存放于监管账户的保证金中支付予本公司。
(iii) 于交割账目出具后,一笔合计款项将于下列情况下支付予本公司及有关中间控股公司:出售代价是根据资产净值调整值(如有)及负债项差异(如有)调整后并加上待售组合于 2012 年9 月30日的现金及银行存款(约为人民币218,500,000 元(相等于约269,600,000 港元)),在扣除待售公司于 2012 年9月30日的第三方保证金总额及减去上文第(i) 及(ii)段所述的已付款项及下文第(iv) 段所述的应付款项;及(iv) 于总体交割日起24个月内,合计约人民币538,400,000元(相等于约664,300,000港元)的款项(占出售代价之余下10% ),在扣除有关索偿的款项(如有)后,须支付予本公司及中间控股公司 (视情况而定)。
3.交割的先决条件
总体协议的交割取决于若干条件获得满足(及/ 或被豁免),以下为其主要条款的摘要:
(i) 买方或买方中国公司申报的总体协议项下的交易已经通过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且如果有任何条件及限制包括在有关批准之内,本公司及中间控股公司(为境内待售公司的卖方)买方及买方中国公司(为境内待售公司的买方)有权基于其自身合理的商业判断决定是否接受该等条件或限制;
(ii) 除(i )项所述的通过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申报之外, 本公司就总体协议项下的交易及各境内待售股份转让协议已经按照适用中国法律的要求获得所有必需的中国政府部门的批准或备案;
(iii) 本公司及买方根据金威销售股份转让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完成金威销售的转让;
(iv) 买方已经将保证金存置有关监管账户;
(v) 按上市规则要求召开的本公司特别股东大会,通过对包括总体协议所拟定的交
易的有关决议案;
(vi) 买方中国公司已经取得了为支付各境内待售公司股权的转让对价而必需的中国政府部门的批准或备案;
(vii) 根据总体协议及相关附属协议,本公司、中间控股公司及一厂于交割日或之前履行及遵守一切适用的有关承担及承诺,且未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viii) 若干一厂合同已经转让予二厂;
(ix) 已转移员工的劳动合同已经订立并且相关的报酬已经书面确认;
(x) 各境内待售股份转让协议的条件根据其各自条款已获满足;
(xi) 于总体协议及/或有关附属协议所载之有关本公司、中间控股公司及一厂的有关陈述及保证于各待售公司的交割日期或之前属实、准确及不误导,且未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及若干有关上述事项的文件及证明书交付至买方。
本公司享有完全酌情权决定是否放弃上述第(iv) 段的先决条件;买方享有完全酌情权决定是否豁免上述第 (vii)、(viii)、(ix) 、(x)、(xi) 和(xii) 款的先决条件。任何一方不可以单方面豁免第 (i)、(ii)、(iii) 、(v)和(iv) 款的先决条件。
若所有先决条件获得满足(及/或被豁免),但由于买方或买方中国公司未有支付待售股份或待售债项的对价以导致交割未能进行,本公司有权终止该交易及没收保证金。
若(1) 先决条件未能获得满足(及/ 或被放弃),或(2) 先决条件已获得满足(及/ 或被放弃),但由于本公司、中间控股公司或一厂的原因导致交割未能进行,买方有权终止该交易,保证金须退还予买方。
4. 其他条款
-出售一厂存货
根据总体协议项下的条款,一厂及二厂于签订总体协议时,订立一厂存货转让协议以于交割时或之后出售若干一厂存货予二厂。
- 维持员工的稳定及持续性
根据总体协议项下的条款,买方向公司作出承诺,其将维持及促使买方中国公司维持境内待售公司员工的稳定及持续性。买方将促使总体交割日后两年内各境内待售公司不会发生经济性裁员。
- 成立过渡期联合工作小组
为了促进组成待售组合中的啤酒酿造厂在营运中顺利过渡,双方同意于总体协议日期及交割日期闲(“过渡期间”) 成立一个工作小组以协调过渡相关事宜。工作小组由本公司委派的人员及买方委派的人员组成。
5. 交割、交割后续事项及调整等事宜
交割须在交割日进行,(其中包括)完成(i) 所有待售股份的转让及(ii)待售债项的转让。
总体交割则须在总体交割日进行(其中包括)完成所有待售股东贷款之转让。
如所有先决条件在交易截止日之前未获满足(或被豁免),除非双方另行同意,否则总体协议及各附属协议将自动终止。
交割后,每家待售公司准备交割账目,参照以下事项而被确定(若干的调整款项(如有)):(1 )有关待售公司于交割日的资产净值对比于2012年9 月30日的资产净值的增加或减小(「资产净值调整值」) 及(2 )于交割日的待售债项(如有)及待售公司股东贷款(如有)与于2012年9 月30日的待售债项(如有)及待售公司股东贷款(如有)相比较的差异(「负债差异」)(如有)。因此,出售代价可能增加或减少,该项增加或减少为(1) 各待售公司于交割日的净资产总值与该待售公司于2012年9 月30日的净资产总值比较下的增加或减少( 如有) 及(2) 待售债项及相关待售公司的股东贷款于交割日的实际数额与其于2012年9月30日的对应数额比较下的增加或减少(如有)。
此外,就待售组合的合拼营业收入将被厘定一个预算。如果待售组合合拼营业收入经过渡期内的跌幅多于上述预算的9%,则买方有权根据总体协议的条款获得赔偿。如果待售组合的合拼营业收入经过渡期内的跌幅超过上述预算的20% ,则买方有权终止该交易。
C. 待售组合的数据
待售组合包含待售公司,及其拥有(其中包括)分别位于成都、佛山、东莞、汕头、天津、西安及深圳的七所啤酒酿造厂。在2011年,本集团(包括前述的七所啤酒酿造厂及位于一厂土地上的啤酒酿造厂)的啤酒年产能为 170 万吨,销售额达约934,000吨及营业额超过1,700,000,000 港元。待售组合的七所啤酒酿造厂现时综合啤酒产能为1,450,000吨。
下表显示(根据香港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待售组合截至2010年12月31日及2011年12月31日止两个财政年度及截至2012年6 月30日止六个月的除税前净溢利/( 损失)及除税后净溢利/( 损失):
截至12月31日止年度 截至6月30日止六个月
2010( 未经审核) 2011(未经审核) 2012(未经审核)
除税前净溢利/( 损失) 60,410,000港元 54,136,000港元 (68,946,000)港元
除税后净溢利/( 损失) 53,881,000港元 45,995,000港元 (69,735,000)港元
于2011年12月31日,根据香港公认会计原则,未经审核的待售组合合并净资产值约为1,939,734,000 港元。
D.该出售的理由和裨益及本集团的未来
1. 绪言
于本公告日期,本集团主要从事生产、分销及销售啤酒。
本集团的业务在近年面对多项重大挑战。尽管本集团在 2007年及2008年亏蚀后于2009年转亏为盈,本集团截至2011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综合净溢利下跌约4.2% (与2010年相比)至约34,800,000 港元,及本集团截至2012年6 月30日止六个月录得综合亏损约101,600,000港元。尽管本集团管理层积极寻求解决方案,透过主动扩展市场及销售管道增加营业额及透过实施多项措施控制成本及开支,藉此改善本集团的整体财务表现,然而本集团的业务继续面对重大挑战,例如不断上升的原材料及营运成本、新增税项及政府收费,以及啤酒行业的激烈竞争。鉴于上文所述,以及环球与区域性经济环境的不明朗,诚如本公司分别于日期为2012年1 月20日、2012年2 月14日、2012年4 月27日、2012年6 月14日及2012年9 月3 日的公告所披露,本公司已展开策略检讨,以考虑本集团的业务与资产的效能和潜力,并且已邀请多名第三方潜在买家,透过竞价流程提交要约以收购本集团构成待售组合的啤酒业务和资产。在收到第三方潜在买家的要约并经过洽谈后,订立总体协议, 以及在同日订立的附属协议。
订立总体协议及附属协议之目的是为了撤出在啤酒生产和销售业务的投资,以及专注其资本和管理层资源在房地产发展及投资。
本集团于 (1) 本公告日期及(2) 紧随交割后的集团架构载列如下,以供说明之用:
本集团截至本公告日期止的集团架构图解
余下集团在交割后的集团架构图解
2. 本集团的业务前景
I. 绪言
交割后,余下集团将保留一厂及其在深圳持有的一块土地(即一厂土地)。本公司拟在切实可行情况下尽快终止在一厂土地的啤酒生产并在一厂土地开发商业房地产项目。
深圳为一个主要城市及中国南部的通道。深圳接壤香港的北部,基于中国政府实施的「对外开放」政策,在1980年代为首批发展成为经济特区的城市之一。该市起初发展为中国的制造业中心并成为珠三角区最大的城市之一。然而,在近年,深圳的发展重点转移至高新技术产业、金融、物流及文化产业。
由于深圳早在三十年前已开始发展,鉴于城市老化、缺乏土地或资源利用效率、支持基建及明确界定城市功能的问题,市内多个地区需要城市更新。故此,深圳市政府已发出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该办法」),该办法已在2009年12月1 日生效。根据该办法,其中包括深圳市政府计划透过重新划定及整合深圳的地区为划定工业区、商业中心及住宅小区,以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土地、能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该市的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II. 布心项目
(i) 概览
一厂土地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布心片区,并且为布心片区最大的一块工业用地。一厂土地四周环绕完善建立的道路网络并邻近多条主干道路,作为往来深圳其他片区的便利通道。由一厂土地乘汽车至罗湖口岸需时约30分钟。一厂土地亦位于深圳地铁5 号线(连接深圳东部、中部及西部主要地区的地铁循环路线)布心站及深圳地铁3 号线(连接东部外区与深圳商业中心区的路线)水贝站的步行可达距离内。
布心片区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北部,由住宅建筑物、旧房屋、工厂及店铺组成。该片区并无充足的基建或明确界定的城市功能,亦不符合罗湖区的整体都市功能规划。近年,从事珠宝及装饰珠宝产品设计、制造及销售的业务主要聚集在此片区。根据罗湖政府在2011年1 月发出的深圳市罗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该纲要」),拟将布心片区及接壤布心片区南部的水贝片区重建成为珠宝设计、生产、展览及销售中心。因此,形成布心片区内作为珠宝业务研究发展和展览的办公室空间的需求。根据该纲要,包含一厂土地的地区已经纳入城市再造重点项目之一。鉴于上文所述,董事会认为在一厂土地发展商业房地产项目(「布心项目」)对本集团有利。
一厂土地占地总面积约87,075 平方米,其中,根据最新公示的布心片区法定图则,面积约17,642 平方米的土地(「办公楼及啤酒广场用地」)目前指定为办公及商业用途并为现时一厂的办公楼和啤酒广场之所在,面积约 69,433 平方米的土地(「工业用地」)目前指定为工业用途。一厂土地已经于2012年12月中获得深圳市政府公告批准纳入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本集团现正筹备对一厂土地范围内的土地及建筑物进行信息核查;编制项目开发计划书;及根据该办法为一厂土地编制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及提交有关政府部门;及让政府就计划提出意见以令布心项目与政府对罗湖区的整体发展计划保持一致。此外,各方面的批准及许可证(载于下文标题为「布心项目第一期之预计时间表」的分节)。由于该批准及许可证为中国所有房地产发展项目的标准要求,本公司目前没有预见取得上述的批准及许可证的障碍。
预计拆迁工作于2013年9 月展开,惟最终展开拆迁的确实时间有待相关政府部门对拆迁申请的审批。此外,大约于2014 年年初开始进行规划、建筑工程设计及勘察招标和开展布心项目的第一期的施工前期准备工作。
(ii) 布心项目第一期
目前预期布心项目的规划建设工程将分为三期进行。布心项目第一期将首先发展办公楼及啤酒广场用地为商业建筑群,该商业建筑群将由一座商业大厦,一座配套公寓及零售商铺等组成,以满足及配合日益增长的国内外企业在布心片区和周边地区发展黄金珠宝及其相关业务的需求,计划总楼面面积约102,050 平方米。目前预期布心项目第一期的主要工程施工将约于2015年初展开,布心项目第一期预计约于2016年年中落成,并开始该商业建筑群的销售和招租工作。一厂的土地使用权目前由一厂持有,而根据现有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部分一厂土地的许可用途载明为工业用。为了于一厂土地上开发商用房地产项目为中国房地产发展项目的一般要求,将会支付土地出让金,而一厂将签订新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该协议将载明新土地用途及一厂土地使用权有关期限的延长。
- 布心项目第一期之预计时间表注
以下是布心项目第一阶段预计时间表之简要:
年份及月份行动
2012年6 月 根据该办法开始申请将一厂土地纳入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2012年12月 一厂土地获得深圳市政府公告批准纳入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
2013年2 月 对一厂土地范围内的土地及建筑物进行信息核查、汇总、确认工作
2013年3 月 编制详细项目开发计划书
2013年7 月 根据项目开发计划书完成一厂土地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
2013年9 月 向深圳市罗湖区重建局提交一厂土地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征求意见并就意见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进行修改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向深圳市罗湖区重建局申请城市更新实施主体资格确认
与深圳市罗湖区重建局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
提交拆迁授权的申请
拆除现有建筑物,清理工地及注销现有建筑物产权证的登记
2014年1 月 建筑规划工程设计及勘察的招标
完成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草案作出修建性的详细规划
2014年3 月 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
提交宗地图申请
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交土地出让金
基坑施工单位招标
2014年5 月 进行地质勘探工作
施工图设计
启动全球营销,与目标客户展开洽谈
2014年10月 有关部门提交施工图审批申请
桩基审批,申报桩基工程提前介入开工许可证
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申请
2015年1 月 举行奠基仪式
开始进行布心项目第一期施工工程
2015年12月 开始进行安装工程施工及室外工程
2016年6 月 布心项目第一期落成,并开始进行销售和招租
(iii) 布心项目第二期
布心项目的第二期拟将发展部分工业用地为企业研究发展总部基地,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并主要向周边地区的黄金珠宝商和其他企业出售商业房地产,计划总楼面面积约180,665 平方米。本公司预期于布心项目第一期工程施工将近尾声时为布心项目的第二期进行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招标的工作。目前预期布心项目第二期的工程将约于2016年年底展开施工,并约于2018年年底落成。
- 布心项目第二期之预计时间表
以下是布心项目第二期预计时间表之简要:
年份及月份 行动
2016年4 月 行工程设计及勘察招标及开展工程设计
2016年6 月 编制及设计工程施工图
2016年9 月 进行工程施工与监理招标
2016年10月 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
2016年11月 提交《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
2016年12月 开始进行布心项目第二期的施工工程
2018年12月 布心项目第二期落成,并开始销售
(iv) 布心项目第三期
布心项目的第三期拟将发展余下工业用地为研究发展基地并作为出租物业,并主要租予周边地区的黄金珠宝商和其他企业,计划总楼面面积约180,665 平方米。本公司预期于布心项目第二期工程施工时进行布心项目的第三期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招标的工作。目前预期布心项目第三期的工程施工将于2017年年底展开,于2019年年底落成。本集团预期布心项目第三期发展物业将保留作出租用途。
- 布心项目第三期之预计时间表
以下是布心项目第三期预计时间表之简要:
年份及月份 行动
2017年4 月 进行工程设计及勘察招标及开展工程设计
2017年6 月 编制及设计工程施工图
2017年9 月 进行工程施工与监理招标
2017年10月 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
2017年11月 提交《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请
2017年12月 开始进行布心项目第三期的施工工程
2019年12月 布心项目第三期落成,并开始出租
注:以上该等预算时间表乃按目前掌握的信息而制定。预算时间表其中所载的有关事项的最终确实执行日期可能会因布心项目的实际操作、相关行政流程以及市场状况所产生的情况而有所不同。
(v) 布心项目的预期开支
目前预期布心项目耗资共约人民币 3,620,000,000 元,其中包括约人民币544,000,000元、约人民币928,000,000元及约人民币956,000,000元将用于分别兴建布心项目第一期、第二期与第三期,约人民币1,192,000,000 元的余额将用于支付(其中包括)补地价款、进行市场调研的专业费用及编制向有关机关提交的申请的费用、工程设计费、施工图编制费、拆迁费及清理费和施工管理费等开支。
III. 其他计划
鉴于其独特的经济和地理优势,加上政府政策的支持,本集团对布心项目的前景充满信心。此外,本集团预期将其资源集中在中国从事房地产项目发展及投资业务。尽管本集团预期可能将在初期集中其物业发展活动在深圳和广东省,若有机会,本集团亦会考虑广东省以外的房地产项目。为此,本集团已在评估几个位于北京、天津和西安的物业,彼等适合发展住宅及/ 或商业房地产项目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