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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世界各国在行动

2013-01-11 13:433680

  2013年1月4日,中国对境外企业价格垄断开出首张罚单韩国三星、LG,中国台湾地区奇美、友达、中华映管和瀚宇彩晶等六家国际大型面板生产商,因垄断液晶面板价格,遭到国家发改委经济制裁3.53亿元人民币。这是迄今为止中国开出的金额最高的一张价格违法罚单。

  从对国内电信和联通发起反垄断调查,到如今首次对外企进行价格垄断制裁,中国反垄断制度正在不断完善和成熟。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一些成熟经验为我国反垄断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借鉴。

  欧盟:剑指跨国巨头

  身为全球最大的软件商,微软公司自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成为欧美反垄断调查和监管的焦点。一直到2011年5月12日,历经13年,美国才结束了对微软的反垄断调查。虽然微软公司逃过了被分拆的厄运,但同时它也失去了对市场的绝对主导权。

  而在欧洲,欧盟委员会因为微软公司滥用其在电脑操作系统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和拒不纠正违法行为,对其先后处以16.76亿欧元(约合136.37亿元人民币)的罚款。

  像微软公司这样的行业巨头一直是欧盟反垄断执法的重点关注对象。不仅微软公司,英特尔公司、苹果公司和喜力啤酒公司等全球知名企业也都曾遭到欧盟的反垄断调查或处罚。

  在反垄断方面,欧盟可谓严格执法,这与欧洲向来重视大众利益和社会公正的理念不无关系。

  但是,欧盟并不存在一部名为“竞争法”的法律,其反垄断规定散见于1957年《罗马条约》以及欧盟部长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条例、指令和决定中。

  这些规定中,主要包括禁止限制竞争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对企业并购实施反垄断审查等,而欧盟委员会则是欧盟竞争规则的主要执法机构。

  禁止限制竞争协议涉及最多的是非法卡特尔组织,即数家企业相互勾结,秘密缔结协议以操控价格或瓜分市场。欧盟委员会对待这类违规企业的做法向来是“重刑伺候”。

  例如,2011年4月,欧盟委员会正式宣布对宝洁和联合利华处以近3.2亿欧元(约合26.05亿元人民币)的反垄断罚款,以惩处它们操控家用洗衣粉价格。

  日本:自首从轻发落

  日本《反垄断法》最早于1947年4月颁布,全称为《关于禁止私营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的法律》。为进一步促进市场自由竞争,日本还陆续制定了与此配套的《赠品标识法》、《工程项目承包法》和《不公正交易法》等防止企业垄断经营以确保公平交易的相关法律,由此建立了一个相对完善的反垄断法律体系。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日本政府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参照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多次对《反垄断法》进行了修改,使其在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现行的《反垄断法》,日本除了借鉴欧美发达国家在上世纪90年代就开始实施的垄断行为自首处罚减免制度外,还提高了处罚标准并强化了公平交易委员会的调查权限。

  根据自首处罚减免制度,对于违反《反垄断法》,但在日本反垄断执法机构公平交易委员会介入调查前向该委员会自首的企业和组织,可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相关的具体规定是,第一名自首企业全额免除罚金并免于刑事起诉;第二名和第三名自首企业分别减免50%和30%的罚金。

  韩国:限制行政垄断

  上世纪60年代,韩国在经济起飞过程中,出于集中配置有限的资金和资源的考虑,有意识地在各行业扶持重点企业,形成独特的“财阀”制度。这些“财阀”企业为韩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做出了贡献,但也带来极少数企业高度垄断市场的弊端,引发了一系列经济和社会问题。

  韩国政府在利用限价、销售审批等行政手段治理这些问题的同时,认识到需要建立反垄断法律机制。但当时韩国刚刚开始进入高速增长期,政府对“效率”的关注超过对“公平”的关注,因此韩国第一部带有反垄断意义的立法《关于稳定物价和公平交易的法律》直到1971年才出台。

  随着韩国在上世纪80年代尝试向市场经济转轨,经济发展重点由发展速度逐步转向稳定,治理垄断问题成为当务之急。1980年,《关于管制垄断和公平交易的法律》(简称《公平交易法》)出台,成为韩国反垄断的根本大法。

  《公平交易法》对垄断企业进行了定义,禁止其滥用垄断地位,禁止价格同盟和不公平交易等侵害竞争对手及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韩国的反垄断不仅涉及经济垄断,还涉及行政垄断。由于仅仅依靠反垄断法律很难有效限制行政垄断,韩国政府积极引导了行业机制改革。对于涵盖铁路、航空、电力、公路、钢铁、通信、邮政、银行等具有行政垄断性质的国有企业,韩国政府通过股份制改造,引入民间和外部资本,逐步使其成为政府持股的民营股份制企业,促使其参与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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