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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啤酒花:201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3-01-10 09:353210


新疆国字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三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3)新国律证字第001号
致: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国字律师事务所接受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委托,指派房福利、洪振江律师对公司2013 年度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进行见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
程》之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
具本法律意见,并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大会决议
一并公告。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12月22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 www.sse.com.cn 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上公布了新
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告》。本次大会由半数以上董事授权公司董事、总经
理余伟先生主持,于2013年1月9日上午11时在新疆乌鲁木齐
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130号三楼会议室召开。经验证,公司董
事会已于本次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公司股东;公
司董事会已在通知中列明了本次大会讨论事项,并对所有提案的
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
一致。据此,见证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10,409,072股,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01%。有关的授权委托书已于本次大会召开前24小时备置于
公司住所。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及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审查,本次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大会的提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于2012年12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上公布关于本次大会的提案共有两项,分别为:
(1)、审议《关于增补萧伟健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
案》;
(2)、审议《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控股
子公司办理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大会没有收到临时提案。
经验证,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属于
临时股东大会的审议范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大会对列入议程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
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股东代表、监事代表按照《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根据
大会当场公布的表决结果,本次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会议通知
中所列的各项议案:
(1)、审议《关于增补萧伟健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
案》。
110,409,072股赞成,0 股反对,0 股弃权, 赞成票占出
席会议股东代表股份的100 %
(2)、审议《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之控
股子公司办理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关联股东新疆嘉酿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参与表
决股数为39,000股。
39,000股赞成,0股反对,0股弃权,赞成票占参与表决股
东代表股份的 100 %
经验证,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上述议案均获本次大会
审议通过,无被否决的议案,本次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见证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
出席人员的资格、本次大会的提案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新疆国字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房福利、洪振江
2013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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