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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重庆啤酒:未来三年(2012年-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2-12-18 10:083330

[公告]重庆啤酒:未来三年(2012年-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

 
时间:2012年12月17日 23:55:26 中财网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2年-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自1997年上市以来,连续15年都以现金红利分配方式积极回报投资者。
为进一步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完善和健全公司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保
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便于投资者形成稳
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
通知》,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12年—2014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
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根据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充分考虑公司经营发展规划、目前及未来
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
融资环境等因素,平衡股东的投资回报需求和公司未来发展,建立对投资者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未来三年内,公司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保持利润分配政
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2-201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1、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有条件
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2012-2014年,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
一次现金分红,但现金分红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

2、 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
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
供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
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
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为本款之目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风险投资等)、
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有形或无形的资
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3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风险投资等)、
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有形或无形的资
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资产总额的20%。

3、如果未来三年内公司经审计后的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公司可提高现
金分红比例或实施股票股利分配,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力度。具体以现金方式分
配的利润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和经营发展计划提出,报股东大会批
准。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管理层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
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

2、公司因前述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
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
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3、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4、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
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机制

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
三年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关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由董事会
制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后通过。



六、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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