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人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本公司 | 关于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600573)股份有限公司股改作出的承诺关于建立股权激励的承诺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声明: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本承诺人将协助和督促公司董事会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完成12个月内,向股东大会提出针对公司2006、2007、2008年任意一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5%的业绩目标,参考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前的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对公司经营管理层以定向增发或其他方式发行一定数量的股份的股权激励方案,并在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实施。 | 2006年05月26日 | 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实施 | 承诺事项正在商讨中。 |
本公司 | 关于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股改作出的承诺对出售价格的承诺:在锁定期满后,如燕京啤酒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方式出售所持有的惠泉啤酒股份,其出售股票的价格不得低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股东会会议股权登记日的收盘价格。(在公司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利润分配、在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债券、权证或全体股东按相同比例缩股等事项,则对该价格作相应调整)。 | 2006年05月26日 | 长期 | 承诺正常履行中。 |
本公司 | 与惠泉啤酒不竞争的承诺:公司在以协议转让方式收购惠泉啤酒38.148%股份时,为避免同业竞争,公司于2003年8月11日签署《不竞争承诺函》,承诺将作出一系列的安排,避免与惠泉啤酒产生同业竞争,与惠泉啤酒变竞争为合作,保证惠泉啤酒拥有独立的产、供、销体系,保证惠泉啤酒的稳定、健康发展。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1)明确市场区域划分:燕京啤酒明确表示与惠泉啤酒进行市场区域划分,把燕京啤酒在福建省内的销售网络(包括福建燕京啤酒有限公司的销售网络)与惠泉啤酒现有的销售网络统一管理。(2)明确产品档次划分:燕京啤酒承诺,在福建省不再销售与惠泉啤酒同档次低于惠泉啤酒价格的产品,并且销售的中高档啤酒均通过惠泉啤酒的销售网络来进行,从而避免相互冲突。(3)燕京啤酒成为惠泉啤酒控股股东后,将保留、巩固惠泉啤酒现有的销售队伍及营销网络,充实其营销管理力量。” | 2003年08月11日 | 长期 | 承诺正常履行中。 |
本公司 | 本公司在燕京惠泉股改中的董事会承诺:公司于2006年6月2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委托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福建燕京啤酒有限公司的议案》。会议决定,委托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京惠泉”)对福建燕京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进行管理。会议同时决定,公司在东南区域市场将以燕京惠泉为主进行运作,在东南区域以内的控股子公司将陆续通过委托经营或其他方式由燕京惠泉管理,公司在此区域内如有新收购或新建生产基地的事项,将以燕京惠泉为主进行运作。会议决定,支持燕京惠泉不断提高在东南市场上的影响力,不断提升盈利能力,在燕京惠泉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的十二个月内,促使燕京惠泉董事会尽快制定燕京惠泉的管理层股权激励方案,燕京惠泉的管理层股权激励方案要以燕京惠泉净资产收益率达到6%以上为实施前提,力争使燕京惠泉的净资产收益率水平在三年内达到本公司水平。 | 2006年06月20日 | 长期 | 承诺正常履行中。 |
本公司 | 本公司在2012年惠泉啤酒整改时再次承诺: 将继续严格履行在2003年及2006年做出的承诺,现时由惠泉啤酒托管的福建燕京在进入稳定盈利期后将以合适的方式注入惠泉啤酒,福建市场继续完全由惠泉啤酒运作,对惠泉啤酒福建以外的市场销售本公司给以适当协助。 | 2012年9月24日 | 长期 | 承诺正常履行中。 |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北京燕京啤酒投资有限公司 | 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 本公司2008年进行非公开发行时,控股股东燕京有限向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在作为燕京啤酒控股股东期间不从事、亦促使我公司控制其他子公司、分公司、合营或联营公司不从事对燕京啤酒或其子公司、分公司、合营或联营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亦不再投资、收购从事与燕京啤酒或其子公司、分公司、合营或联营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企业,对于燕京有限已经控股或合营的从事啤酒生产经营活动的燕京莱州和燕京三孔托管于燕京啤酒经营,从而避免双方的同业竞争。如出现不可避免的同业竞争,本公司将采取承包、租赁、托管等方式将构成同业竞争的资产及业务交付于燕京啤酒经营,从而避免双方的同业竞争。” | 2008年03月17日 | 长期 | 承诺正常履行中。 |
资有限公司 | 京啤酒或其子公司、分公司、合营或联营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亦不再投资、收购从事与燕京啤酒或其子公司、分公司、合营或联营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企业,对于燕京有限已经控股或合营的从事啤酒生产经营活动的燕京莱州和燕京三孔托管于燕京啤酒经营,从而避免双方的同业竞争。如出现不可避免的同业竞争,本公司将采取承包、租赁、托管等方式将构成同业竞争的资产及业务交付于燕京啤酒经营,从而避免双方的同业竞争。” | |||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北京燕京啤酒投资有限公司 | 一年内不出售其所持有的燕京啤酒股票的承诺:燕京有限承诺自2012 年3 月8日起的十二个月内不减持所持燕京啤酒股票。 | 2012年03月07日 | 2012年3月8日至2013年3月7日 | 承诺正常履行中。 |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北京燕京啤酒投资有限公司 | 五年内不出售其所持有的燕京啤酒股票的承诺:燕京有限承诺自2012年3月22日起的五年内不出售其所持有的燕京啤酒股票 | 2012年03月22日 | 2012年3月22日至2017年3月21日 | 承诺正常履行中。 |
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北京控股有限公司 | 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承诺:公司2008 年进行非公开发行时,实际控制人北京控股有限公司向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在作为燕京啤酒实际控制人期间不从事、亦促使除北京燕京啤酒有限公司外的其他子公司、分公司、合营或联营公司不从事啤酒生产和经营业务,亦不会投资、收购从事啤酒生产业务的企业。如在啤酒领域与燕京啤酒出现不可避免的同业竞争,本公司将采取承包、租赁、托管等方式将构成同业竞争的资产及业务交付于燕京啤酒经营,从而避免双方的同业竞争。” | 2008年03月17日 | 长期 | 承诺正常履行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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