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12 年 10 月 1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向全体股东发出关于召开公司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于 2012 年 10 月 29 日上午以现场方式在本公司董事会办公楼五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人,代表股份 141,631,2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6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秉骥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部分董事的议案》;
会议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刘翔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得票情况如下:
姓名 获得表决权数(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刘翔宇 141,631,223 100
(二)、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部分监事的议案》;
会议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周伟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监事。得票情况如下:
姓名 获得表决权数(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周伟 141,631,223 100
(三)、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 5 人,代表股份 141,631,2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上述详细内容将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www.sse.com.c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王新颖、林涵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闽理非诉字[2012]第 130 号)。见证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