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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扩大险资境外投资品种和范围

2012-10-23 10:122350

* 险资境外投资地区及品种扩大

* 投资金融产品范围扩大,投资理财产品占计不超30%

* 保险资管公司可开展公募性质的资产管理业务

* 降低基础设施项目偿债主体指标要求,可投资项目增多

路透上海10月23日电---中国保监会周一稍晚公布了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四个险资投资新规定,继续扩大保险资金可投资品种和范围.其中险资境外投资范围由原先的香港地区扩展到25个发达国家和20个新兴市场国家,品种亦由原先的股票和债券扩展至固定收益类、权益类、货币市场类、不动产以及基金等.

新公布的四项新规定还包括保险资金投资金融产品和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拓宽业务范围通知.加上此前已公布的债券、股权和不动产等投资办法,拟定的13项保险资金投资创新管理办法已发布八项.

险资境外投资实施细则并未增加保险机构境外投资的额度,仍要求投资余额不超过保险机构上年末总资产的15%.其中险资对新兴市场的投资余额要求是不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0%.

在境外投资品种方面,权益类品种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未上市企业股权等.其中,直接投资的未上市企业股权限於金融、养老、医疗、能源、资源、汽车服务和现代农业等企业股权.而险资可投资的境外基金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其中,股权投资基金应处於成长期、成熟期或具有较高并购价值,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必须在交易所挂牌交易.

新公布的险资投资政策允许保险资金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等金融产品,扩大了险资的投资范围,有助於提高保险投资收益率.

对於投资额度,新政明确保险资金投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於保险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30%.这意味着,保险业最多可有近2万亿元人民币资金用於购买银行、信托、券商等发行理财产品.

保险公司投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和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於上季度末总资产的20%.另外,保险新规降低了基础设施项目偿债主体主营业务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要求,这意味着纳入保险资金可投资范围的基建项目有望增加;而且保险机构发行的债权投资计划应依规注册或备案,其受益凭证应在符合条件的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发行、交易和流通.

根据新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若符合有关规定,可以向有关金融监管部门申请,依法开展公募性质的资产管理业务.这意味着保险资管公司未来可以像基金公司那样发行基金产品,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保险资管公司除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外,还可受托管理养老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机构的资金和能够识别并承担相应风险的合格投资者的资金;其可作为受托人,可以接受客户委托,以委托人名义,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也可以设立资产管理产品,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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